ipo允许股份代持吗?
在目前的政策下,不允许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况,也不允许存在以任何方式将股权进行变相分割,导致实际拥有权益的股东达不到法定或注册要求(即单一股东拥有公司20%以上表决权)。 实践中,拟IPO企业为减少所得税缴纳,同时避免成为无实缴资本的公司而采用认购实缴基金份额的方式入股并获取投资收益,进而达到上市条件。但基金份额属于非货币财产。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中的第(一)项明确列出了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并且根据目前发行审核的实践情况来看,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是决定上市公司能否挂牌的关键因素之一。若采用投资实缴基金份额方式取得的企业股权,如果企业无法证明其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则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但是,在实交资本制条件下,股东用投资款设立有限公司,然后由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全资子厂,通过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注册资本金逐步转化为可供分配利润,最后由母公司通过转手买卖的形式将净利润转移至股东账户,完成原始资本的积累,这种做法是有法律风险的。
因为,虽然从形式上看,投资者已经履行了实缴注册资本金的义务, 但实际上投资者并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的盈利能力亦没有真正得到体现。这种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实现增资并获取收益的行为有悖于资本维持原则,会使得公司在缺乏实质经营的前提下虚增资产,并在未来通过财务欺诈的方式虚增利润,这种以虚假交易实现的增资行为极有可能遭受审计师的质疑并导致IPO被否决。
所以,建议拟上市公司采取并购重组的方式整合资源,并通过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来提升经营效能,而不是通过走捷径的方式来实现IPO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