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的对象有哪些?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应用指南中,将股份支付的定义扩展为: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股份支付的确存在对象问题,即应该明确被谁所获得(或向谁付出)。 首先,需要区分的是,股份支付的对象是被“他人”所提供的服务,而不是对企业本身的投资,这一点与员工取得股权激励的情形是相似的。无论是否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只要有可能影响公司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就应作为股份支付的确认对象。
其次,需要判断对方提供的服务是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还是仅仅是对其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前者应当作为股份支付的确认对象,后者则不应属于股份支付。对于后者的处理方法应与现金股利一样处理;如果属于前者的情形,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这里需要引入一个概念——“服务的公允价值”。所谓“服务的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服务之市场成交价格。显然,只有在有同类服务交易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该项交易的公允价值。
在判断有关服务是否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接受服务的主体、双方之间的合同规定、提供和接收服务的时间、服务的内容、费用的负担情况以及服务的性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