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哪些企业交?
新《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以来,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很多人表示,原来一直缴纳“排污费”,现在变成了“环境保护税”; 也有的人说,怎么什么费用都要纳税了! 对于这种变化,我们应理性看待,国家推行环保税法,从法律层面对环境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有力举措之一。
对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新《环境保护税法》中第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也就是说,上述区域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列行为也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向水体(河流、湖泊、水库等)、大气排放或经其接收并扩散到水体的固体废物,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掩埋等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回收利用其中的有色金属等行为。
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海洋水域围填海、开采海底石油及天然气、海上工程施工以及其他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经其扩散至海洋的水体、大气,排放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 随着新的环保税法的施行,原来的排污费收取方式被取代。那么过去一直被征收的排污费和按日连续处罚是否停止了呢?
事实上,《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排污费继续征收,只是名称为变罢了,其性质不变,仍属于行政征收手段。只不过,现在的排污费增加了许多限制条件,只有满足一定条件后才能进行征收。同时,对不能准确计量的污染者和多次超标超总量排放的违法者将不给予排污费补贴。
另外,对于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还应当依法承担限期治理责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可见,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依然保持严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