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在哪个科目?
委托贷款,是金融机构客户将资金交付给受托银行,再由受托银行以贷款的形式交给借款人的一种业务;其特点是“三方签约、借贷两笔”。 通过上面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委托贷款实际上是有两个业务的,一个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客户的委托,把账户里的资金贷出去;另外就是借入资金的借款人,他要有能力偿还这笔借款并支付相关的费用。那么,这两个业务在我们企业账务处理上又是怎么反映呢?
一、关于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业务
1.收取手续费时的账务处理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委托人(客户)划拨款项到受托账户后,收到相应数额的手续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
2.发放委托贷款时的账务处理 当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借款合同生效,此时受托人(信托公司)根据借款合同和发放凭证,从银行账户支付给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保证金,应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账户”科目,贷记“吸收投资款一一其他用途存款”科目。 当商业银行收到受托人(信托公司)支付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时,应借记“放款——委托贷款”科目,贷记“吸收投资款-—其他用途存款”科目。 3.收取委托贷款利息和本金时的账务处理 商业银行收到受托人(信托公司)交来的委托贷款利息和本金时,应分别借记“利息收入”、“贷款损失准备”和“吸收投资款——其他用途存款”,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存)款账户”科目。
二、关于借款人(借款企业)的业务 1.计提利息及还款时的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借款合同要求预先提取尚未支付的利息,会计分录为: 计提利息时: 归还借款本息: 对于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借款,还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2.取得担保时的账务处理 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由第三方(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企业应在与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后,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确认相应的担保费支出,并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相关内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交纳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