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70%有何权益?
1、按《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2、是否同意收购,如何对收购进行定价等具体事宜由股东会决定;
3、大股东可以否决小股东的提议或拒绝接受小股东的建议;
4、小股东可以联合一定人数的股东形成一定的比例,进而让股东会决议无法通过,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 但现实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小股东在股东会上毫无作为,即便做出提议也常常被大股东轻易否决。这是因为股东之间通常还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大股东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目的!
所以,我们常看到这样一幕: A公司有两个股东,甲拥有70%的股份,乙拥有30%的股份。 某天,甲想将公司所持商标转让给丙,于是召集股东会讨论,并把该意向告知了乙。
股东会经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形成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在此情况下,乙若不同意该项决议,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项决议,理由就是股东会对影响自身利益的事项没有经过自己充分协商。但实际的情况可能是这样的: 甲想将自己持有的A公司70%的股份全部转给丁,为了达成交换的目的,他先和丁签订了一个股权转让的协议,然后通知了乙。因为股权已经转出了,新股东丁当然有权邀请其他股东参加董事会,并制定新的公司章程。而新股东之所以愿意入主A公司,是因为他可以以较低的价格买到这些财产。那么,此时新股东就同时成为了公司的新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原来的股东甲丧失了话语权。 这就是股份70%的绝对控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