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美国额外征税吗?
集装箱,作为物流运输的载体,本身并不进口报关,因此不是进口货物;但是,由于其尺寸规格一般比较大且固定,所以通常被归类为“20英尺货柜”或“40英尺货柜”。 集装箱本身不产生关税,但装运的货物要按货物税率征收海关税。由于集装箱是出口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当然也可以是进口企业的采购成本),目前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FOB报价和结算方式,即以发货地工厂交货价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得到CIF价格,在CIF价格基础上加海关税收得实际成交金额。 虽然《关税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都明确规定了进口应税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汇凭证日期、开证日期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但是在实际征收中发现很多货物是在到达目的地之前的某个时间开始加工制造的,为了便于操作,海关通常将海关税款缴纳期限定为提单签发日之后、船到目的港之日前。也就是说,只要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关税,就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政策,自2016年4月8日起对海运集装箱(包括20尺、35尺、40尺等规格)首次进口并在境内使用的,只征收7%的关税,不再征收10%的预提税;对空载回国海运集装箱仍按有关规定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我国对集装箱还有如下规定:
二、对于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不符合国外技术要求的国产集装箱,不论是否退还给供货方,均应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三、对经批准暂时进口的空箱,应在其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一次性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超过限期未办理退税的,可予补税并进行罚款处理。
四、对从境外邮购进口的纸箱、木箱及其他包装材料,除依法征税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