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企业不用纳税吗?
谢邀,在税收方面,军嫂确实享有不少优待政策。 首先是增值税的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从事生产销售的个体经营者的子女,在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可按规定再给予优惠直至免税;
然后是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退伍军人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8〕191号)第二条规定,自主择业军官投资创办的企业,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可享受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月销售额不足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最后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费事项办理手续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规定,转制为企业后的军队设施(包括厂房、设备、场地等),凡符合税法规定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困难的,经批准暂予免征。其中对于由军队编制转为地方企业编制的,其自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但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增值税、所得税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军嫂还有以下税收优惠: 一是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养殖水域滩涂业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全部留给当地使用。
二是对军嫂个人兴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小水电行业和个人开业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料购销业务的营业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
三是国家对农村贫困农民由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税务抵扣。 当然这些政策只是针对“军嫂”这个特定群体所给予的税收优惠,并不是对所有的退役军人都有这样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