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选民怎么确定?
简单地说,美国的选民登记制度可以概括为“主动放弃”和“被动登记”两个环节。在美国,每一个有意愿参加投票的公民都必须先主动向政府“宣布”自己的选举身份(即登记为选民);在投票日,只有登记选民才能参与投票。 而在具体的操作中,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州立法的不同,选民登记又分为两大类:
1.“主动放弃”登记。选民必须亲自到政府机关(一般为州或当地政府)提交申请,声明自己将竞选选民,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2.“被动登记”。在一些州,如果选民没有主动申请退出选民登记之列,那么无论其是否移居他国、是否更换地址,都将自动被登记为选民。而一旦他们改变住处或者国籍等基本信息,也必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更改。 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很多选民会同时拥有这两个环节的资格。比如一个刚移民来的外国人可能因为尚未向政府报告新的住址而被“被动登记”为选民,但同时他也因未申请撤销之前的选民资格而被“主动放弃”该身份。如此,该选民就同时拥有两类选民资格的双重情况。 这种“主”“被动”相结合的选民登记制度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发明之一,也是联邦制下各州主权原则的体现。它确保了每个有意愿参选的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也确保任何一位选民只能被选举一次——无论他的国籍如何、居住在哪里,不管他是不是已经移居到他国或是已经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