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实物投资协议?
1、 公司作为股东向项目公司出资,应该以什么形式进行出资呢? 公司作为股东向项目公司出资时,可以采取货币和非货币两种方式。其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低估作出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如何判断是否高估或低估?谁来决定? 对于“评估”的问题,在非货币资金投资中,需要预先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对拟投资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客观价值;然后,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将相关定价事项写入合同条款。这里应注意一个时间上的区分——即在公司增资过程中,由于公司法及章程并没有明确规定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关系,故只要双方认可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即可;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注册资本须实缴到位且不可随意抽回,转让价格应高于注册资本。至于其中的差额部分,则属于双方自由约定的部分,可考虑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给予适当考虑。
对于“低估”的判断则相对容易,只要不存在故意即可。比如,为避税而故意作低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低估;而对于因不了解市场情形、决策失误等因素所导致的无意低估,一般应予包容。
3、 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一项资产是否是非法转移?怎么认定?
答:一、不合法的资产转移类型 目前企业间借贷中存在的典型非法转移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虚构借款用途 某些企业利用金融创新原理,设立所谓“融资平台”或通过第三方设立“资金池”,先筹集资金,再根据企业需求分配使用,从中收取费用。但由于这些企业本身并无实际生产经营过程,其所谓的借款用途往往涉嫌虚假。
(二)高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若年息高于48%,则明显过高,可能构成变相高额利息放贷,触犯有关规定,因此属于违法的。
(三)明股暗债 有些企业以股权让渡的方式实现资金的出借和收取,尽管形式上体现为股份的变化,但其实质仍然是债权债务的关系。这种名义上是投资,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二、非法转移的认定依据 根据上述非法转移的类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凡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实施了上述一种或者几种行为的企业,可以认为是发生了资产非法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