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投资调控效应?
这个问题的提法不是很准确,应该表述为如何在不违反效率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实现分配平等。 市场机制(包括金融资产价格形成机制)是经济运行的调节器、配置引擎和反馈系统。它的运作具有自发性、自动性和创造性。市场的自发性和自动性意味着它可以自我调节;创造性的含义在于它可以创造出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东西,譬如它可以通过无中生有地创造财富来使分配平等化。
但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当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运行。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政府的干预,可以提升效率和公平两个目标。 但必须明确的是:第一,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第二,政府之手必须要有效,否则会损害效率;第三,政府之手只能是微调,而不能是大调整。
对于金融资产价格而言,影响其形成的因素有很多,如经济周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收入预期、风险偏好等。在一个开放的经济体中,国际形势、美元流动性等也会对资产价格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完全由市场决定是不现实的,需要政府发挥作用。 当然,这里说的政府作用并不是指政府的直接于预,而是指政府在制度、政策和法律框架下发挥的作用,即所谓“有限”的程度。
从理论上讲,市场总是把资源分配到效率最高的用途上,并在动态过程中不断调整使其趋于高效。但是,市场的高效取决于许多条件——诸如完整的产权和自由的交易等等。一个重要的事实是,现实中存在着大量市场失灵的情况。这些情形可能引起资源配置的低效或扭曲,并进而导致经济福利的损失。市场失灵的领域正是需要政府积极作为之处。也就是说,尽管市场机制在一般情况下是最有效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它在所有情况下都是有效的。 当市场机制运行良好之时,其结果必然是帕累托有效率的,因而也是公平的。因为此时没有人可以通过重新配置资源而获得更多的收益。但市场失灵的情形则是另一种情况。这时,资源配置的非效率是由于市场力量的不均衡所致,某些人获得了他们不应该获得的收入。这种分配的不平等是需要并且可以是政府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