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收回需要开票吗?
作为会计,其实是不愿意多回答与涉税有关的问题的,因为毕竟不是税务专业人士,答得不对请轻拍。 但这个问题实在太过典型,所以还是决定冒昧作答。 个人认为,从涉税角度来说,这笔款项应该分成两部分来看待: 一是“投资款”,二是“收回的投资款”。 对于第一笔“投资款”,由于是公司投资给其他公司,按照企业账务处理的基本原则,应该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相应的,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账簿也应该体现为“投资收益”。无论对方是否开具发票,税局都没有理由对其征税。
但是对于第二笔“收回的投资款”,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它可能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其中一种: 对应不同情形,企业收回投资款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有区别的。
1. 如果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投资者投入到企业的资金低于注册资本金的,则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与注册资金的差额部分,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如果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即投资者投入到企业的资金大于注册资本金的,则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与投入资本金的差额部分,应冲减企业实收资本金,并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 如果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即投资者投到企业的资金等于注册资本金的,则无需进行特别的税务处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并不以收到现金为界定标准,而应当以收到投资款的当天作为确认标准。即使双方事先约定投资款项到期返还,但考虑到财务记账的一般规律,如果企业在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就收到了投资人的全部款项,则视为提前还款,除计取利息外还应调整债务的账面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从税收角度来看,投资者收取投资款应当有充足证据证明其确已收到该笔投资款,否则有被税务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尽管双方可能存在借款合同、催收通知等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但是如果没有收款凭证或者收款凭证上未载明收款事由的相关证据,则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相应税款甚至是罚款和滞纳金等严重后果。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各位投资者在回收投资款时积极要求对方开具相应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