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影响利润吗?
公司实际经营中,收到的投资款(股东打款到对公账户),要区分情况对待。 1、借款关系成立但尚未到期时,该款项在资产负债表的列项为其他应付款-股东/个人(贷方);待借入资金到期后,转销其他应付款,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增资扩股时,收到的资金计入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同时资本公积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股份也相应增加。
3、如果股东借款用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则作为临时性资金调度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为其他应收款,到期应及时归还,并计入相关成本。 如果是用于投资项目,则需要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按照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于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证券投资等),应按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4、股东借款用于非交易的,如补流、临时周转等,应参照上述第2点处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是“收到”的借款,没有探讨“支付”的费用和利息(所得税前)。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投入企业且满足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会记入“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记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其对应的财务费用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里,并在开始盈利的当年的应纳税所得中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