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人”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定义,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子公司、券商及其营业部、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以下统称管理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恪尽勤勉尽责义务,确保所管理的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运用,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申请机构提供的信息属实、健全且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以同时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也就意味着从提出设立申请到获得批准,最快可能需要12个月时间;而如果涉及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调查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月。” 据此,想要成为合格的投资者,首先需要明确哪些行为是不正确的,即明确作为投资者的不当行为边界在哪里,进而才能找准方向,实现由不恰当投资者向合格投资者转变的目标。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在运作、管理、投资等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是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私募基金,除依法设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外,还应当在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签约备案,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二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制定财务会计准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建立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以及资金隔离等制度,对基金财产实行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账户的独立性,并定期出具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制度和项目回访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保障基金的财产安全;
四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直接影响其投资决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的状况、所投资的标的状况及基金收益分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