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有担保人吗?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对于私募基金采取的是事后备案登记制度,即先募集成立,再向有关部门备案。从法律上来看,我国私募基金是“无照经营”,但这并不影响基金的募集和运作(具体详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内目前大部分私募都选择先成立公司,再以公司的名义发行基金产品,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是为了符合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作为个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通过设立一家注册资本金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并安排合理的股权结构后,在运营中发生违约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冻结、扣划该法人或合伙企业的财产,并通过执行其财产来实现债权。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国内大部分私募都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融资载体,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从事私募业务的企业都必须要注册成这两种实体形式之一;同样,也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或者行业的惯例要求私募必须将注册资本金或者认缴资本金控制在某个额度之内。无论是注册成哪种形式的公司,只要该公司具备了相应的资产管理能力和条件,并且能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