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简单来讲,就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而做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 投资者包括个人与机构两大类。其中,个人投资者又可分为理性投资和情绪型投资者;机构投资人可分为专业机构投资人和一般机构投资人。 从法律角度讲,投资者是指其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从市场角度讲,投资者是进行证券交易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78条之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勤勉尽责;
(二)诚实信用;
(三)防范关联交易;
(四)不得欺诈客户。 第1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客户行为: (一)发行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诱使或迫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购买、持有或者出售、转让该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二)发行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经合法程序擅自使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账户买卖证券;
(三)发行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订立证券买卖委托协议前,未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如实告知可能影响证券买卖活动的有关事项,或者证券买卖活动期间有违反上述事项的情形;
(四)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三、我国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提高经营效率。同时,通过赋予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明确债权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二)强化信息披露 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主干,包括20多个部门规章及大量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法律体系,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报送期限、内容、义务主体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需要进一步修改相关法规,细化披露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健全刑事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侵犯投资者权利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欺诈,犯罪率并不高。刑法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涉及证券市场的犯罪主要以欺骗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操纵市场罪等几个罪名为主要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诈骗的案件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导致此类案件立案数量不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刑事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