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救助基金怎么回事?
我来说说这个“救助基金”吧,不才正是这个基金的受害者(这里把“救助基金”简称为“基金”) 先来介绍一下基金的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依法应当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又拒绝或不能赔偿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然后向机动车方及保险机构追偿。
目前,我国设立的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指由财政部和保监会共同设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交强险基金)。 但是,这里所说的“救助基金”不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扶危济困”“雪中送炭”的意思,也不是指对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实际上,该基金是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而设立的带有行政性质的公益金。
2012年3月,我父亲骑行摩托车与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严重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来,我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法院判决对方全额赔付。但是,判决生效后对方迟迟未履行赔款义务。于是,我们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调取了对方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对方名下仅有几千元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我爸爸由于伤情严重,还在持续治疗中…… 就在这时,一个电话打到了我们手中,原来是该起事故的肇事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打来询问案件的执行情况,并介绍说该公司已经接到来自“救助基金”的通知,要他们协助查找案件被执行人下落,并督促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随后,我们通过执行法官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公司支付基金6000元(因被执行人仅投保了该项限额),用于我父亲的药物治疗。 “救助基金”确实是在交通事故中“雪中送炭”,但“雪中送炭”的背后却也有令人无奈的一面——它以行政手段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