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允许拆分吗?
“金交所”模式是2010年之前最早出现的,通过信托产品为载体,将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这种模式在监管政策上是符合规定的,因为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监管机构只认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而由于此类基金大多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所以监管部门一直未对其发放牌照。但此类基金的备案和监管依然受到基金业协会的监管。随着2019年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下发,未来此类基金将逐步退出市场。 另一种形式是通过设立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的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在这种模式下,一般会将一个项目分开操作,分别设立合伙企业来投资,然后多个合伙企业委托给同一个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这种结构目前是最为常见的结构,也是最为符合监管政策的做法。虽然各合伙企业的资金最终都是汇集到同一个基金管理人名下进行统一的投资决策,但是基金业协会备案时一般要求每个合伙企业单独核算,并且有相应的风控措施(如投资计划、退出安排、收益分配等)。因此这种结构是符合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要求的,属于合理合规的。 但是如果做的不够严谨的话,同样可能面临风险。比如有些情况会涉及规避关联方交易的规定。另外,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其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所以在选择GP的时候也需要认真审核。
除以上两种比较正规的结构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变化形式的结构,如以公司型基金为主,借助信托公司、财富管理机构等进行募资,这类目前较少;还有的是以私募股权基金为基础,加上部分债券的资金,组合形成多元资产的组合基金,满足客户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