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产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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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观点:从现有法规框架下,设立公司形式的投资基金并投资于创业企业,可能并不合适(但可行);如果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并投资于创业企业,则大可行得通。 先解释为什么可能不合适(但可行)——我国目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要依据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14号文”)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应规则。其中,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主要是以机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职能架构、内部控制制度等软性条件为主;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要求主要是看基金是否满足“以私募方式募集”“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等实质条件。同时,考虑到14号文中关于备案与登记的规定存在时间差(申请备案的基金要先完成登记),而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问答,在基金备案过程中会综合考量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和信誉状况,我们理解,在目前及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行业准入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合规角度讲,一家机构先成立一个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然后再成立一个或多个基金产品进行出资,从流程上来说是可行的。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现在私募股权投资的领域主要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和未上市公司,因此这类资产属于“非标准资产”范畴,而当前市场上多数的基金都是按照“标准化资产”来设计的,这种基金模式上的差别会带来以后运作中的诸多不便(具体后面再讨论)。

接下来讨论为什么大行其道——这里需要先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基金运作框架。目前我国市场上的基金主要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大类。其中,公募基金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私募基金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和房地产信托基金等。这些基金按照监管体系划分属于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金融机构。

14号文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投资者购买基金必须是“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下列所有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满70周岁;(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三)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四)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14号文明确规定了“私募”的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募集资金采用“私下的方式”,即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基金份额募集;二是投资面向中小企业、新兴产业等高风险领域的创业企业。这两个要素决定了我国目前的基金市场只能是“私募”性质的。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对于拟设立公司形态的基金而言,由于其无法天然地符合“私募”的法律规定,因此在设立时会遇到一定的障碍。相比之下,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则可以轻松满足“私募”的法律要求,因而能够顺利设立并运行。 当然,若公司形的基金经过巧妙设计,其实是可以满足“私募”的所有法律要件的。例如,可以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的结构,即基金会作为公司股东,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再由这个合伙企业出资从事具体的投资。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是设立公司形还是合伙企业型的基金,都必须符合“非公开”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能向社会广泛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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