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可以持企业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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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工会法》,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也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职责和权限;同时按资产总额提取2%的经费(全国和地方工会的经费一样多),用于职工教育、困难救助、工伤补助、退休慰问等,不允许投资或购买股票。

1950年8月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全总“没有独立编制,不独立核算”。2003年底以前,中国工会实行的是经费独立、自主办会的原则。 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工会在开展活动时需要经费支持,因此产生了一些矛盾,一些企业认为工会开支太大、入不敷出,而些工会则因为经费不足,影响活动开展。为了缓解这一矛盾,2004年初,全总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04年工会工作经费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同时强调,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透明。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观念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工会方面,不少人提出,工会作为群众组织,也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就要追求效益最大化。于是就有人提出让工会参与投资的看法。

比如,有的建议说工会可以借鉴残联的模式,搞一个福利企业,以企养会;还有的说可以借鉴新加坡工会的经验,在新加坡工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它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并拥有自己的产业。而我们国内的工会却是个“受人之托,代管收益”的角色。其实,这种观点是对《工会法》的误读。

首先,工会是人民团体,不是党团组织,它不具备党的职能。其次,工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的机构,是职工的代言人,如果让工会去经商、赚钱,岂不是让羊去管理草原?这根本就是缘木求鱼。最后,《工会法》第四章对工会的义务和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规定工会享有投资和赚大钱的权力。工会在法律上是不能也不应该经商办企业。 如果一定要说有“收益”的话,那么这些收益只能来自于会费收入或者政府补贴,或者来自社会捐赠,至于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按照《工会法》第26条的规定,应当主要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帮助职工解决困难、补助符合条件的会员及家庭成员、维护职工工资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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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可以为本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文化、体育事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持有本单位的股份。”这里规定的“不能持有本单位的股份”,是指工会会员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本企业的股票,但是,不能用工会经费购买股票,也不能用会员的会费、补助费购买股票。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受企业、事业单位的制约,保持其独立性、民主性,防止经济关系影响和干扰工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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