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监管账户吗?
1.首先,明确一点:监管机构并不是只针对于“境内”或者“境外”的企业。 所有的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都会受到相应的监管要求;而为了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性发展,金融机构也会自觉地遵循相关的监管规则。
2.其次,了解什么是“跨境交易”和“跨境资金管理”。 “跨境交易”指涉及跨境的资金交易行为,比如A公司国内付款给B公司海外;或者C银行收购D银行持有的海外资产。 “跨境资金管理”指的是对跨境交易的监管和要求。由于外汇是跨境金融的核心,因此目前大部分关于跨境资金的监管规定都来自外汇管理局。
3.最后,了解一下外汇管理的相关制度(以结售汇为例)。 每天开市期间,所有银行都可以通过电子平台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当日发生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情况——即所谓的“结售报”。
除了电子平台外,企业也可以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报送相关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利用计算机系统,自动检测每家企业的交易情况是否合理。如果怀疑某家企业的申报存在不合理情形,则通过信函或者电话方式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为配合我国开放资本市场和企业“走出去”,规范和便利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整合了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项下和直接入市项下的外汇管理要求,对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管理有关问题进行如下通知: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结算代理人为办理资金汇兑。(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入市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划转。不同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托管账户内资金不得进行划转或外汇交易。直接入市渠道下的不同性质资金应当分账管理,境内银行应当切实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确保相关资金严格按照分账核算要求划转及汇兑。(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往境外的本金和收益,可以汇回外汇形式的本金和经审核的人民币形式的本金,汇回收益可为人民币或外币。
二、境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开户银行等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加强本机构系统内信息共享,做好非现场监测和分析排查,密切关注疑似违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人民币形式的本金需要汇出境外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在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处提交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统计申报手续,提供交易单证,由托管人/结算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资金汇兑及汇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