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企业包括子公司吗?
简单点说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是直接或者间接产生的,那么它对外就应承担连带责任;反之,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是采用产权控制的方式产生的话,也就是通过股权控制,那它就只承担有限的责任。 举个简单的例子就能说明这个问题了,比如A公司作为母公司持有B公司51%的股份从而对B实施控制(当然,这里没有忽略其他股东的存在),又因为B是C的母公司且A对B的控制是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产生的话,则A要对C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如果A是通过对C的直接或间接方式而对B产生了控制,即A是透过C对B实施管辖的话,虽然B还是C的母公司,但由于A是对C而不是对B实施了管辖和控制,即便B有拖欠债务的情况出现,A也只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在C的财产不足以偿清B所欠债务的情况下,A仅以其投入C的资本金为限对B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公司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处规定的“公司”指的是控股公司,只有当母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构成一个以控股公司为核心的经济实体时,上述条款才适用,否则不适用。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职权,董事会也可以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 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既然上市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回购自己的股票,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董事会作出决议,任何股东都可以直接买入本公司的股票呢?答案是否定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特点,其股东人数较少且全部由法人组成,故而很容易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由此而可能引发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问题,为此《公司法》设置了特别程序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法第10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属于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并且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行。 公司收购自己股票的行为有效与否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该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二,公司是否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章程并合法运作;
第三,公司收购自己股票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