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多人章程?
现在公司法修改了,不需要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了,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就可以了。 那是不是意味着以后我们外商投资的企业的章程可以修改的内容就会很多呢?
回答:理论上是这样,但是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有不少。 比如说,章程的变更是否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境内投资者);章程的变更是属于修改还是重新制定;新章程与原有章程的不同之处是否重大到必须以重新制定章程的形式表现出来等等。
这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是需要仔细考量和慎重决定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都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其中,增资、减资还要由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定。即使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也是可以操作的。
总之,章程作为公司自治的基本依据,其作用在于确定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公司与股东的意愿。但法律法规赋予主管机关对章程的监督权,并规定了一些特别情形下对公司章程的法定约束。无论是公司的设立还是运营,章程都必须依法制定并有效实施。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应该载明哪些事项?
合营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营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转让;
(五)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六)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董事会会议规则、法定代表人;
(七)合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职务、职责;
(八)合营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九)合营企业职工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的期限、终止、清算;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三)合同文本用中文,合营各方亦可以用外文,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条文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四)合同的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