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有哪些权利?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 供电营业机构经授权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受理用电申请,审核申报材料; (二)进行用户用电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三)通知用发电车,调节发电用车计划; (四)审批临时用电方案并具体实施; (五)负责合同执行及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供电企业和受电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供用电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以及附加条件。因供电企业原因造成少送电或者送电不及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受电企业造成的损失;因受电企业原因导致供电中断或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的,供电企业应当告知受电企业停止供电直至解除威胁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受电企业负担。
2、供电营销服务规范(Q/GDW 387-2014) 6.3.2 业扩报装服务主动提供 供电企业在为客户提供业扩报装服务时,应主动提供客户所需相关资料,包括:国家有关供电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供电企业的服务承诺、服务项目、办理程序和销售价目表等;有关电能质量问题以及如何降低和避免电能浪费的建议;安全用电须知和电费收缴办法;需要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时限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他应知应会的有关事项。
7.4.2 现场勘查及时准确 供电企业进行现场勘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认真核对用户提交的资料原件,查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无缺项,并与用户签字或盖章确认;仔细检查和登记用户内部电源侧至外部电源接入点之间的所有电气设备,并对其状况作出正确评价;填写《客户施工现场情况核实确认单》和《业扩项目竣工检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