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适合债转股?
这个问题似乎有点久远了,不过没关系,最近公司处理了几个涉及债转股的疑难案件,正好可以谈谈我的看法。 企业依据《商业银行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发行债券并约定利率、债务期限等内容,到期应当还本付息。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加以改变。但是,如果企业确实缺乏现金流偿还本息,而将用于还债的资金用来经营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收益(通常表现为维持企业经营下去,进而产生利润),那么法律也允许这样的选择——将债权转为股权,从而延长还款期限,甚至不必归还本金而是通过分红偿还。这就是债转股的合法存在空间。当然,是否真的“缺乏资金”流动性和偿债能力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目前我国的债转股政策主要存在于银行业监管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符合相关条件并满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债转股协议应该受到法律的认可。 但问题是很多企业的融资行为本身就具有很高的风险,有些甚至还带有非法集资的性质,此时债权人(投资者)面临本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怎么还能让其自愿地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呢?!我认为,在认定某些企业所欠债务是否属于法定债务还是自然债务时,法官有必要予以甄别并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与债权人之间就债转股事宜已经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已经按照相应的程序完成的工商变更登记的,则该债转股协议有效;反之,若未经债务人同意或履行相应程序,则该债转股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