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投资海外项目? 这个问题好,正好我最近写了一篇关于国际化的文章,发在微信公众号上,这里分享部分内容: “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并非偶然。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总量和国际地位的提升,海外投资保护、市场准入等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走出去”势在必行。 早在1982年,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改革开放,这个改革,不是对哪一项政策进行修改,而是对现行体制的根本改造……我们搞四个现代化,重点是搞好经济建设,但是必须同时加强党的建设”“不改革我们的经济体系,不改变目前这种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经济体制,我们的建设就不可能有持续的发展。”
3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只有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才能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则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关键一步。
无论从经济发展还是社会稳定的角度看,都必须推进企业“走出去”的战略。这既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需要,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对外投资,我们可以将国外优质资产引进来优化资产配置,降低风险;可以充分利用海外的资源和市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可以通过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带动设备、技术、服务出口,增加就业;还可以借助外资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走出去”不仅是企业发展的需求,也是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带一路”覆盖65个国家和地区,涉及亚洲、非洲和大洋洲。这些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发展水平差异显著。“带着一路走过来”不能千篇一律,而要因国制宜、因地制宜。对于发达国家,我们可以利用现有渠道进行直接投资;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毗邻的优势,优先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合作,加强金融、物流等领域合作,推动互联互通,打造命运共同体。
“一带一路”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不仅要实现东西贯通,还要实现南北联动。我们要加强同中亚、中东、非洲等地区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要尊重各国主权、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赞同 998 喜欢 收藏发布于 2024/5/26 22:57:26 1、投资主管部门及监管体系
就投资监管体系而言,美国联邦政府和50个州政府都对投资设有不同程度的审查,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此外,就具体投资目的产业,相关主管部门也会从产业利益角度进行审查。
就具体投资监管机构而言,主要包括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美国能源部、美国交通部等。其中,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简称“CFIUS”)是专门审查外国投资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跨部门机构,是外国投资者进入美国市场可能面临的最重要的监管审查部门,由财长担任主席,其成员包括国防部长、商务部部长、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部长、国务院部长和贸易代表委员会等。CFIUS的日常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处理。
2、投资监管制度及框架
美国的投资监管法律主要为1950年颁布的《1950国家安全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和1975年颁布的《1975国外投资委员会特别程序法案(Exon-Florio Amendment)》。前者设立了CFIUS这一机构,确立了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后者赋予美国政府拒绝或禁止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交易的权力,确立了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目前CFIUS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以“Exon-Florio 修正案”为主要依据。第二,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机构,主要包括CFIUS、CFIUS主席、CFIUS委员会成员、外国投资审查办公室和其他咨询机构等。第三,安全审查制度主要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审查标准,审查内容包括技术、基础设施、国家指挥系统、敏感数据等国家安全因素。第四,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程序包括通知、自愿申报、正式申报、审查期限(最长期限45天+最多45天“等待期”)、附加程序、后续监督等。
3、近期投资监管改革动向
近期美国投资监管改革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审查程序更加严格。一方面,CFIUS的职权进一步扩大。2013年,根据《国家安全和问责法案(National Securities and 5 问责法)》,CFIUS首次明确将海外投资者在美国关键基础设施附近租赁土地列入审查范围,比如机场、海港、军事基地周边等地区。2018年8月通过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简称“FIRRMA”)》扩大CFIUS的审查范围,要求CFIUS审查受美国政府资助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敏感个人数据的访问权限,投资美国的美国技术、知识产权和敏感数据,从“取得控制权” 扩展到“取得非控制权的投资”。另一方面,审查程序进一步严格。2018年的FIRRMA法案增加了强制申报程序,根据该法案,外国投资者购买“基础”和“特定敏感”行业的美国公司非控股股权,投资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敏感个人数据和重要技术的美国公司的特定少数股权,以及在美国“特定敏感地区”附近购买和租赁土地等,需向CFIUS强制申报,得到批准后方能实施交易。
赞同 643 喜欢 收藏发布于 2025/2/5 7: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