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类企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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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构性质,可分为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类机构等5 类; 根据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综合型金融机构和专业型金融机构。专业型金融机构又可根据其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商业性金融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和非商业性金融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

1.综合型金融机构。 该类金融机构涵盖多种金融业务,可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主要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通过重组改制在境外上市的地方金融企业等。

2.专业型金融机构。 主要提供特定类型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服务平台等。

3.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 主要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咨询、信用审核与评估、居间促成、还款管理、风险控制及应急方案、催收等中介服务,以及为理财投资提供资信报告、尽职调查、风险管理等相关中介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股权众筹融资机构、P2P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互联网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互联网基金交易服务机构、互联网保险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互联网保险交易平台及其他新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三、我国现行地方金融监管架构

从中央层面来看,目前由银监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维护全国金融稳定。具体职能如下:

(一)监督和管理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情况;

(二)督促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并定期报送相关数据;

(三)组织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做好不良资产的处置和化解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行业发展的思路和建议,指导行业合理布局。

为了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股权投资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2016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协会(简称“沪网贷协会”),作为行业内自律组织。

《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经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登记或者未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由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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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地方发起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两类机构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促进扩大就业、解决特定范围和群体的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制度规则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2011年多地发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案件。此外,部分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也违规经营,已出现支付危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

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私募市场,受地方人民政府和证监会的共同监管,在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多数区域性股权市场仍存在运营不规范、服务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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