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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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霸王条款”,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 中国法律制度是成文法体系(相对古罗马、法国等持成文化传统),这就意味着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可以“有罪推定”式地预先假设一切正常的社会关系,并据此制定完法律文本;然后,当司法者遇到具体案件时,再基于成文法的字面释义展开推理作出判决即可。 这种制度设计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规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且适用于任何社会关系。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则将比具体的案件事实更“重要”——因为后者总是要符合前者的。人们更可能看到,在个案中法官努力寻找合适的法律规则来解释事实情况;而非反过来,法官面对一个特定的事实情况去努力寻找一个合适的法律规定。这就是法律规则普遍适用的效力所致——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不能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所以,我们看到许多看起来对被告不利的法律规定被法院用来为被告辩护,而一些本来应该支持被告的规定却被法院用于惩罚被告。这种现象就是所谓“法无规定即禁止”所表达的内涵了。题主所谓的“霸王条款”其实正是我国成文法体系下的必然结果之一。

成文法体系的另一个严重后果就是法律解释的权力被集中在立法者手中。既然法律规则是由他们制定的,那么他们在解释法律规则时自然拥有绝对的解释权。这种绝对解释权的恶果就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见大量由司法机关作出的所谓“司法解释”“解释意见”等等文件。这些文件的权威性往往高于基本的法定程序,并且由于受到立法者解释法律的既得权力和利益的约束,这类文件通常很难被质疑其合法性。 所以,我们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改革我国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使法律真正成为良法,并且在现实审判中真正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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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而霸王条款一般都以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出现,而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和法律界定还有待完善;二是某些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有意减轻、逃避法定义务;三是部分消费者对此了解太少,不能从合同中及时发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是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者,使违法者得不到必要的制裁。

“霸王条款”涉及范围广,种类繁多,内容庞杂,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本应承担的义务或减轻本应承担的责任,降低了经营成本,使这部分成本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这些经营者由于违法成本小,使得其经营成本低于严格守法经营者的成本,客观上破坏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在客观上还使合法经营者处于了市场竞争的不利地位,妨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霸王条款”使消费者承担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责任,使经营者处于支配地位,消费者处于从属地位,破坏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公平交易,从而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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