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仲裁机构有几个?
上海有四家仲裁委员会,分别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上经贸仲”)、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仲”)、上海浦东仲裁委员会(简称“浦仲”)和上海金融法院。 这四个主体在业务上是相互独立的,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的机构。但是实践中一般将上述四个主体合称“上海四大仲裁机构”。 “上海四大仲裁机构”中,只有上仲与浦仲是常设性仲裁机构;而上经贸仲与沪贸仲则是根据特定事项设立的临时性的仲裁机构。 具体而言:
1.上仲与浦仲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均为国家授权指定范围的国际商事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机构。其中,上仲成立于1995年3月28日,浦仲成立于1996年7月30日。
2. 上经贸仲与沪贸仲则均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按照设立程序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仲裁机构。其中,上经贸仲于1998年1月23日设立,沪贸仲于2002年2月4日设立。目前二者的职责权限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予以明确。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经贸仲与沪贸仲均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设立,但两者的成立日期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对于仲裁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上存在先后之分。
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为适应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上海市仲裁机构得到显著的增长,从原来的家发展到现在的15家。虽然仲裁机构有相当幅度的增长,但与国外的一些大城市相比,无论是在绝对数还是在人均数上,都有一定差距。如美国纽约有105个仲裁机构、德国柏林有28个仲裁机构,与纽约或柏林人口相比,人均拥有仲裁机构数目也是相当大的,我国香港地区也有2个大的商事仲裁机构。因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上海市仲裁机构还有较大的发展势头。
目前,本市的仲裁委员会,从行业和地域涵盖情况看,既有辐射全市的综合性的仲裁委员会,也有区域性的仲裁委员会和专业性的仲裁委员会;从具体名称上看,有仲裁委员会,也有仲裁院。
尽管名称不同,但它们都是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们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一家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为了对仲裁委员会进行管理和监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设置,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根据这一规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由上海市司法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