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调税是什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月27日起,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不同于国家统- -个税税率的征收标准; 即对于在上海工作的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所得,先按3%预征个人所得税,再计入本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言之,就是对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税款,采用超额累进比例税率的办法(参见附图)。
具体而言,就是首先以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对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划分档次,分段累计计算纳税,每一档次对应的费用扣除标准都有相应的限制数,超出部分在对应档次税率的基础上加一个速算扣除数,这就是“个调税”。
举个例子: 小明是一名在上海工作的大学毕业生,2015年月均收入6000元,则其需缴纳的个调税为6000-5000=1000元。但如小明是外地户籍,且2015年间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个月不满9个月的,则其可扣除的成本与费用为4800元(每月4800元×6个月),应纳个税为6000一4800=1200元,比具有本市户籍者少缴1000元。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再进一步举例说明: 假设A先生和B先生的年收入均为12万元,但A先生需要缴纳个调税1540元 (120000-60000×3%=1540),B先生却只需交个调税540元(120000-60 000×2%=540),二者相差1000元。这多出来的1000元,其实就是国家给外地人的“补贴”。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予以免征:
①用于公益性事业;
②没有取得相应的支出凭证。 对上述不征税收入用来发生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这些经费可以不用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