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改有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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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land reform),是指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的任务之一,是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一贯重视土地革命问题。早在1927年的“八一”南昌起义中,就提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政策;1931年中央苏区制定了土地法令,进行了土地改革;抗日战争时期,延安等地也进行土地调解;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在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作方针的决定》,于1950年至1953年间开展了3次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运动。

第一次是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所有制。同时,明确宣布保护富农经济,防止两极分化。通过土地改革的完成,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使耕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得到重新分配,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据统计,到1953年底,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全国共没收地主及其附设企业的土地8万多平方公里,房屋5.7亿平方米,粮食2.4亿吨。

第二次是1953年下半年开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其主要内容是:按照自愿原则,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现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第三次是1956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的一环——“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称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或“合作化运动”。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个体所有和经营逐步转变为集体所有和经营;建立农业科研所,推广良种和先进栽培技术,提高产量;实行计划经济和统购统销,确保农产品供给;实施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化农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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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经传到了中国,中国便开始了从新法、新经到新儒的转换。这个过程持续了两百多年,在这漫长的两百年中,中国人经历了两次重大的土改运动。一次是唐朝后期的两税法改革,一次是北宋初年的王安石变法。这两场变法的直接结果是将税赋从人头税变为土地税。人头税变为土地税在政治上带来的效果是使中国的皇权摆脱了对地方豪强的依赖。

“租庸调”是唐朝前期的主要赋税征收形式,其核心是以丁计税,不分土地多少。而中国自秦汉起土地兼并之风便日益严重,“租庸调”使土地兼并之风更盛,国家税收因此锐减。于是建中元年(780)唐朝开始推行两税法,以“资产”为课税标准。唐宪宗时期(784—805),“资产”被解释为“田亩”和“屋业、车船”。从此中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税和财产税,人头税名存实亡。

此后中国皇权的基础转向了平民百姓,皇帝与士豪和民豪之间的关系也因此发生了变化。皇帝与士豪之间的依傍关系被切断,民豪和士豪之间原先的主从关系变为并立关系。唐朝后期的民豪和士豪在政治上不再有依傍关系,民豪直接受皇权管辖,在经济上只向朝廷纳税,这在客观上抑制了土地兼并,民豪也因之成为可以抗衡士豪的独立政治力量。“两税法”的实施虽然使唐朝后期的中央集权大大加强,但此时中央集权已不再是皇权依傍士豪对州县的控制,而是以“丁”为赋税标准的皇权直接对州县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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