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改有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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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land reform),是指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的任务之一,是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一贯重视土地革命问题。早在1927年的“八一”南昌起义中,就提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政策;1931年中央苏区制定了土地法令,进行了土地改革;抗日战争时期,延安等地也进行土地调解;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在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作方针的决定》,于1950年至1953年间开展了3次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运动。

第一次是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所有制。同时,明确宣布保护富农经济,防止两极分化。通过土地改革的完成,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使耕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得到重新分配,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据统计,到1953年底,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全国共没收地主及其附设企业的土地8万多平方公里,房屋5.7亿平方米,粮食2.4亿吨。

第二次是1953年下半年开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其主要内容是:按照自愿原则,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现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第三次是1956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的一环——“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称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或“合作化运动”。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个体所有和经营逐步转变为集体所有和经营;建立农业科研所,推广良种和先进栽培技术,提高产量;实行计划经济和统购统销,确保农产品供给;实施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化农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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