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小僧进展如何?
2013年8月开始,本人陆续向“唐小僧”平台转入资金共计两千余万元,平台到期兑付共计三百万左右,目前尚余一千七百多万元不能兑付。
一、 协商过程 自2015年开始,本人一直与唐小僧的负责人郭亮及北京同城易物董事杨春辉(原名为杨建平)就逾期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刚开始的时候双方还算比较友好,唐小僧方面表示由于运营成本等因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在给予一定补偿后开始延期还款;之后在不断的协商中,他们开始拒绝承认借款事实,称本人是投资方,所转款项系购买商品的投资款而非借款,并提供了所谓的购销合同。本人对此表示异议,要求对方提供转账凭证等基础材料,唐小僧方面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在此情况下,本人委托律师发了律师函督促唐小僧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唐小僧收到律师函后仍置若罔闻。
二、 诉讼过程 2016年4月,本人委托律师向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唐小僧及北京同城易物,要求两人共同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庭审过程中,法院传唤了北京同城易物的原法定代表人刘新征到庭说明情况。刘新征承认收到了款项并转账给了北京同城易物,但同时表示因为是个人之间的借贷,所以钱打到了自己的账户。对于转账给北京同城易物的379万元,刘新征解释说是用于支付采购商品的货款。对于剩余的钱款的用途,刘新征则含糊其词。
鉴于上述情形,法官认为本案涉嫌非法集资或者诈骗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虽然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协议》真实有效,但基于先刑后民原则,仍裁定驳回我的起诉。
三、 上诉过程 我对一审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合同名为借款协议,但协议内容并未体现双方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且协议签订当日上诉人即向被上诉人指定账户转款完毕,被上诉人于同日或次日将款项转入案外人账户作为采购货款,故案涉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并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特征。结合原审被告刘新征在本院审理期间所作陈述以及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以往交易的情况,本院认定本案所涉款项往来具有融资的性质。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