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河股份产权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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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上市公司信息是其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已成为广大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渠道,尤其是上市公司通过其自身公司网站、官方微博等自媒体形式披露信息越来越频繁,已成为主流信息披露渠道的一部分。因此,上市公司在拥有自媒体渠道情况下,更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切实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2012年11月30日,泰和热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随即于2012年12月3日起停牌,2012年12月7日公告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在上述公告中,泰和热电表示,其控股股东天津泰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与武汉长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龙)商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以公司拥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和100%股权,同武汉长龙持有的武汉温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置换。

但通过上交所事后监管关注到,2012年11月15日泰和热电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于拟收购武汉温河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事宜的情况说明,说明中称公司将与潜在收购方武汉长龙及温河有限相关方在11月30日前在武汉市签署相关收购及重组《框架协议》。上述公告的时间不仅早于相关公告法定披露日15天,而且披露内容也超出法定披露的内容范围。在后续股票停牌、恢复上市交易的公告中,泰和热电也未对上述情况作出说明。泰和热电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应按照指定媒体披露信息的法定披露原则,存在通过非指定披露渠道及自媒体渠道提前披露公司重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披工作提出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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