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方与贷款方的区别?
借款方主要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有权要求贷款方提供贷款;在还款期限内,确属暂时无力偿还时,有权向贷款方提出适当延长归还期限的申请;有权按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有权要求贷款方对所提的保密事项保密。
与一定的权利相对应的是一定的义务,借款方在享有规定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方提出申请,并经贷款方同意;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按原借款合同执行;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加收利息;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偿还贷款,贷款方有权追回贷款,并加收利息;如借款方有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事项,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贷款方主要享有如下权利:有权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提供贷款;有权要求借款方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和归还贷款本金;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追回借款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的本息;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有权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方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方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对借款方提出的有关保密事项,应当保密;在借款方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后,应当将抵押的物品退还给借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