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次级是逾期吗?
谢邀! 从题主的问题描述来看,应该是题主作为借款人,收到了银行发送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通知中明确了贷款的到期日期和理由,那么就是银行单方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催收到期贷款本息。 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合同对银行此种行为有约定(包括违约责任),那就按照合同约定来;如果没有,则应分析具体情形,来判定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如果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但借款人逾期还款超过30日等符合担保条款约定的条件,则保证人(担保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若仅因甲方(债权人即银行贷款发放机构)原因未能于约定还款日前获得足额款项,导致乙方(保证人)未全额向甲方支付约定担保款项或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立即偿还债务并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虽然银行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中载明的到期日超过了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但因为债权人有迟延履行的情形或者其他过错,导致借款人(投保人)可以以此为由拒不还款,而保证人代为清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当然,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贷款期限届满之后,银行首先进行的是催收,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银行才选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此时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借款人,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启动,并且基本已经确定。所以担保公司收到银行或者法院、仲裁委的通知,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时,也应该明白其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