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解除股权质押好吗?
当然是可以的,但要看具体的原因和时机。 一般情况,股东进行股权投资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出资,叫实缴,另一种是由第三方公司提供借款,公司用利息低贷款融资,这个第三方的资金提供者往往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等,这类投资叫做实收资本。无论是实交还是实收,只要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就确定了该股东对公司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的需要,很多时候需要大股东拿出部分股权进行融资,这种融资形式就是股权转让,将部分股权让渡给新的股东,同时收取一定金额作为对价。此时,如果新股东不是法人代表,那么就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新股东就不承认该项权利。
然而,实际中往往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大股东因资金需求要转让部分股权,小股东不愿意购买,此时大股东为了尽快完成股权转让,有可能愿意降低出让价格或者赠送,那么就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到工商局备案,但是不进行股权变更。这样,虽然公司内部发生了变动,但是对外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强制执行原股东(即大股东)的财产。为了防止自己的财产损失,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即将被转让的股权,从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自己的损失,建议提前起诉,在判决后申请执行前,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