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保全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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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资产往往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如果股东不及时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等股份保全措施,就可能发生其他债权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财产的情形。为了维护股东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要求公司和股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股份予以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公司章程规定过于宽松将导致股东丧失对其所持股权的处分权,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本质相冲突,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定立于保护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基础上,不是绝对的禁止。

实践中,为了保护股东间的信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稳定,多数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都会对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等进行相应的约定。在股东想转让股权时,首先要审查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约定的限制条件。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或者约定了宽松的转让条件,那么股东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股权进行处置而无需征得其他人同意。 例如,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时代,股东可以自主决定缴纳出资的时间,无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股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产权,无须经过法定程序。

然而,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的情况下,需要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公司章程;……。即只有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包括涉及股权转让条款的修改,必须由股东会决议,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决策,不能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赋予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双重属性。其中,自益权又称为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自己的财产投资而取得对公司直接和控制的权利;共益权也称管理性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而享有参与和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由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股东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才能减少其出资额甚至抽回出资。无论是减资还是股东退股均属于减少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承担,是一种防御性权利,这两种权利的实现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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