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投资多头申报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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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的机关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核准下列项目: (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的项目; (三)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需要由国家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事项。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准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大项目以及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核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申请核准建设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其中,建设单位为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如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的项目建议书即可。 如果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以建设项目作为融资用途,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那么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由于融资租赁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的一种业务类型,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开展出租人负有担保功能的融资租赁业务,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不能做以融物方式开展的贷款,而只能做以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为中心的租赁业务。即使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合同约定“售后租回”交易模式,实际是以卖方租赁的形式,实现买方租赁的结果,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即融资无法通过该种方式实现。

其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时,对于租赁物的选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对于租赁物的权属,不应当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项目范围或产品;对于租赁物的价值,应当遵循公允的价值原则。如果租赁物存在瑕疵,可能引发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进而引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

最后,基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属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后,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有权要求返还租赁物及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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