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挂靠持股风险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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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代持,合法! 证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客户资产或者挪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资基金份额或投资资金。 二、基金代持,有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新办法”)明确禁止了“变相募集”行为,且对“变相募集”的界定采取排除列举的方式。无论是以信托计划还是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进行设立,只要实质是用于投资管理基金的,都是被禁止。

1、变相募集,即通过委托理财方式间接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如果通过签订资管合同、信托合同等方式进行委托理财,将可能面临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除了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设立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营信托业务满3年;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三)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 年连续盈利。

同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应当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书面协议。 目前市场上的“类信托产品”“类资管产品”大多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载体,在基金托管方面,一般会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当然如果这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GP,再通过订立合伙协议等方式安排,是可以实现风险隔离效果的。

2、规避基金监管,可能被监管机构要求整改甚至处罚。 如果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等通道进行布局,可能存在因违反基金行业监管法规而遭到监管机构惩罚的风险。 例如,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交易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内幕交易。 对单位犯内幕交易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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