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什么时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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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说的“基金”,是指证券投资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它是以金融工具进行投资的一种机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基金可以分为私募投资基金和公募投资基金。 其中,公募基金又称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运作管理,为投资人获取收益的金融产品。

根据是否面向特定对象发行设立的不同,公募基可以划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 同时,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公募基金还可以分为不同种类。例如,按照基金的投资方式,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按投资的风险程度,可分为主动型基金与被动型基金;或是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将基金分成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等等。 总之,要想了解基金的内涵,必须把握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基金是一种信托关系;

第二,基金是在社会上集资的一种形式; 第三,基金主要目的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而无论是私募还是公募,上述要素都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 据此,要讨论基金什么时候成立的问题,其实就等于讨论上述条件如何实现或满足的过程。我们不妨从基金的构成要素入手,逐个分析这些要素的形成过程。从而得到基金成立的根本原则——要素齐备,基金便应运而生。 首先来说,基金是一种信托关系。这一要素的形成源于基金合同的有效成立。所谓的基金合同,是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订立的有约束力的协议。是双方基于信任,基于对基金管理人信誉及管理能力信赖的基础上,事先就有关权利义务条款达成的合意。

只有具备了合法的基金合同,基金作为一种信托关系的存在才能有效确立。否则的话,即便是有一定的资金集合,也并不必然形成基金。换句话说,不具备法律意义的基金合同,其本身并不具有法的效力。

至于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则取决于基金类型。不同类型的基金,虽然都具备证券投资为目的这一共性,但是各自的合同条款却有所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各基金在运作上存在差别,导致其对基金资产的管理和约束方式各不相同。但无论怎样,基金合同的基本条款应当包括:

1. 关于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 关于基金财产保管、运营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3. 有关基金交易机制、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然,不论基金合同的内容如何丰富和具体,其本质仍然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而任何一项权利义务的产生都必须以当事人的合法合规为基础。否则,再完备的合同也不能生效。

从严格意义上说,没有无来源之权利,也没有无依据之义务。基金合同的成立亦如是。除了涉及保密条款、优先清偿条款等一些例外情况之外,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

否则,既使合同签署完成,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基金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的。所谓公开发行,指的是在认购基金份额的过程中,每个人获得的基金合同是一模一样的,不存在特殊待遇,也不存在个别协商的情况。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只有在满足了法定的资金规模要求后,才能够开启基金的发行流程。否则的话,基金公司可能因资本金不足而被责令增加资本或者撤销基金业务。

而在基金投资者方面,尽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基金,但是每个人的投资金额、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方面都会直接影响到基金的规模。因此说,只要基金公司依法完成所有发行工作,并且实现了资金规模的底线要求,我们就可以认定该基金成立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既然基金是以公募方式募集,那必然会在基金合同中载明相关事项。如基金托管的安排,基金费用的限制等等。凡未明确规定的项目,即使是对基金有利,也不是基金会采取的方式。

基金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收益,这是它与储蓄的最重要区别之一。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率,基金往往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但是,凡事过犹不及,一旦超过了合理的范围,基金有可能损失掉全部的本金。理财一定要遵循合理的风险承受能力原则。这也是基金成立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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