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评测几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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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评报告三年左右重做(环评重新报批)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该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实施该建设项目;

2、环保验收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新、改、扩建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投入运行并经过考核后方可正式投产和使用。 环保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

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②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

③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④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等。

3、排污许可证每年年检 排污许可证是环保部门依法授予排污单位的许可证明,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在排污许可证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实行持证排污制度。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规要求,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并于检验日期前一个月,提交有关材料。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年一备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并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告。预案自制定之日起5年内有效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制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超出有效期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经制定机关审查同意后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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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局下发的《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行政许可、处罚、行政复议事项、政策法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A级和D级名单、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及征管工作有关事项。

从上述公开内容来看,税务机关尚未纳入环保部门关于污染企业信息评估的内容。如果需要了解相关企业排污情况,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了解。另外,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我们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中,待办法下发后,省税务机关将适时发布A级和D级纳税人的名单,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相关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公告栏进行查询。

目前,我们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还在研究探讨中,预计在明年开始尝试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至于环保部门的评估结果,在我们目前研究的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时,可以考虑将环保部门的评估级别作为外部参考指标,按照一定的评价规则,对纳税人信用进行综合评价。

按照国税发[2003]93号和国税发[2009]66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设为A、B、C、D四级。每年税务机关将按照一定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期限内纳税信用履行情况,进行采集评定,并于次年4月底以前完成。同时,国税发[2003]93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A级纳税人的比例不超过企业纳税人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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