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是利润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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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定义的企业所得税收,是指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算依据的税,所谓应税所得额(Taxable Income)或叫应纳税所得(taxable gain)简称EBT或EBIT。它等于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所谓“收入”,包括一切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不管是否实际收到款项,也不管收入是否应当计人资产价值;但税务上的“收入”,只包括已收货币资金或取得其他货币支付且会计上已作收入处理的金额。

外币折算产生的汇兑损益,不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不能作为计税基础。 所谓“支出”,包括一切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但下列支出不征税: (1)各项税收; (2)各种罚金、罚款、滞纳金; (3)各种赞助费、中介服务费、手续费、介绍费、咨询费等; (4)各种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支付工资、违约金等; (5)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借款利息、保险赔款准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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