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如何拟名?
首先,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工商总局字〔2016〕83号)的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放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字号名称的审批管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制度。 目前新设立的公司在取名字的时候是不需要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的(除一些特殊行业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直接通过企业名称自助查询系统即可自行检索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若没有则可使用该名称,如果存在争议则需要使用核名通系统重新提交资料进行核实,确定是否存在同名企业,给予相应提示。 因此现在的新设公司不需要再提供房产证明、租房协议等用来作为取名的依据。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下列内容分别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一)企业法人的资格; (二)企业法人的名称; (三)企业法人负责人姓名;
(五)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经营期限; (六)从业人员的数量及资质。 第三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文件以及登记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分别颁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现在新开办的企业只需要工商部门核发一个统一的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单独发放其他诸如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等等证照了。 所以现在是只要营业执照上有了,就是合法经营,不用再去担心工商局查违法经营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