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仲裁有效果吗?
有效的,而且比诉讼更快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属于一审终审的裁决,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仲裁裁决就将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可逆转。但是,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或判决后,当事人对同一纠纷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一般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都是一裁终决,不过也有特别情况——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仲裁裁决而同时向同一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进行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但此类情况较少见哦!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也有一些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以对方不履行仲裁裁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这种情况其实质是要求人民法院责令用人单位履行仲裁裁决,即通过法院行政执行手段实现劳动仲裁的结果。那么法院是否受理呢?一般来说,是不予受理的,理由就在于根据《国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当事人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从程序上来讲,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但在实践当中,由于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此类案件,所以实际中并没有发生这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