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包括哪些?
你说的“中央文化企业”应该是指文化部直属的文化单位吧! 文化部的所属单位一共有65家,其中事业单位21家(含二级单位8家)、企业和出版机构44家。这21家事业单位中又有19家是全国美术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因此一般人也只说“国家图书馆”“首都图书馆”等名称而不是“某某部委图书馆”。另外,一般也说“北京剧院”而不说“京剧院”;“中国歌剧舞剧院”而说“中歌”或“国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单位除了文化部门外,还同时承担社会福利和公益性职责。如“首都图书馆”同时是“北京市图书馆协会”会长单位——“会址”就在该馆,可见其公益性有多大。在人们习惯上还会加上一些虽然隶属于其他部级单位的但业务上有密切关系的文艺院团,它们有的甚至已经改制为企业了——不过这些单位大多不在北京城区而在郊区。比如“北京人艺”,其实它是在朝阳区朝阳公园内的北京文化艺术中心内,离市区很远;还有“北京杂技团”和“北京曲艺团”,两者都在大兴区星光影视园里,同样远离市区……
所以严格说来,你提到的“中央文化企业”概念是有点问题的。一般来说我们都只谈“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即由国家授权成立的资产和公司运营监管机构对文化部门的国有和文化资产进行监管,具体负责审核和监督文化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以及产权变动等等。而文化企业的设立则是商业行为,与国资委的“监”无关。 这里需要稍作讨论的是关于文化产业的界定问题。文化产业的概念在国外一直没有定论,在国内也一直各有说法。比较接近的一种观点认为,文化产业就是“以文创业”,或者说“从事文化的生产和销售”——既这样,那些看似不是“生产”的单位又如何解释呢?我认为,这里的“产业”是相对于第一、二产业而言的第三产业,是一个宏观上的划分,带有明显的“资源配置”属性。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可以被称为“文化产业”了:
1.有明确的客户或消费对象;
2.有一定的经济规模;
3.依靠技术和资本推动,可逐步扩大再生产的;
4.能够带来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管属于什么性质(国营、民营、合资),也不管行业归属(广播电视电影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等),都算是“中央文化企业”,只是有的处于宏观调控领域因而由国家发改委管理,有的归外交部和商务部管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