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更名党委如何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内重要组织制度的暂行规定》(中办发[199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企业(含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中外合资、外资等性质的企业)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企业党员较多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由下级党组织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实行党政分开的国有企业,其党的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授权,协助党委领导组织实施企业党建目标管理的各项任务;也可以受党委委托,代行党委的部分职权。
实行党工合署办公的国有企业,应明确工会是群众团体,党的工作机构无权代替工会履行工会职责。 第九条 企业领导班子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同下属单位负责人产生不平等的待遇,影响民主生活正常进行的,应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拒不改正的,应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必要时可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选举:
(一)应选人数多于实际到会有选举权人数时; (二)出现空缺时;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重新选举的。 第十三条 被选举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按赞成的选票多少排列顺序。当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选举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另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四条 选举结果须经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