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处企业合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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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税源,从题主提供的信息来看,可能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等; 二、关于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区域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6】354号)第二条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集团,其统一核算的法人单位所属的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分支机构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原则上由其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 这里说的“一般”,是指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定由总机构所在地缴税的外企以外的一般性企业,即通常意义上的“居民企业”,对于特殊形式的企业,如金融、现代物流企业等则另有规定。 所以如果企业满足“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集团”的条件且属于“居民企业”的话,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税总函【2016】第354号文件是2016年发布的,目前是否还有效力需要跟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关于资金调度,如果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区)的,根据新税法中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可以选择在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所需要报送的涉税资料要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报验办理税务登记的多些,而且还需要准备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证明材料以供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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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纳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独立企业法人设置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东企业、车间、门市部、生产厂以及内部独立核算的分厂、分公司等),经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该企业法人汇总或由企业法人在其自行选定的某一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法定方式。多处企业合并纳税有下列情况:

(一)属于同一独立企业法人设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部独立核算的分厂、分公司,可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由其总机构汇总合并纳税。

(二)属于同一独立企业法人分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同地区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由该独立企业法人汇总合并纳税或在企业法人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选定的某一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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