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谁来认定?
这个上市认定的权限是在证监会,具体审核过程是这样的: 拟上市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由董事会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分会提交申请文件; 证监分局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通过后报请总局核准; 发行人取得核准批复后,与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相关合同,进行尽职调查等工作; 中介机构完成报告后,协助发行人编制申请文件,并向证监分局报送; 证监分局审核无误后,报请总局核准; 发行人取得证券发行批文后,根据股东会或股委会的授权,与主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和委托代理协议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发布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告;
在指定刊播信息披露文件的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最后,在规定的交易场所,由主承销商组织发行股份认购工作,并将认购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需要进一步问询或检查的,将由发审委提出意见交证监会办理相关手续。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核准制,即“审核制”,这种制度要求企业在发行证券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经营业绩、财务指标、信息披露等等,都必须达到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否则就不会通过审批或者发行失败。
2010年之前,原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采取的是分级审核模式,即省级政府推荐,证监会审核。这种方式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往往会推荐一些业绩较差的企业上市,从而形成“壳资源”,因为一旦上市成功,不仅企业经营效率能提高,而且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新增税收也不容小觑(印花税和佣金收入)。但这种做法其实是有悖于上市公司质量本身追求的。自新《证券法》实施后,取消了地方政府直接推荐企业的权利,改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决定。同时,为保证审核进度和质量,现行的审核制度是分流审核,即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