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谁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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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上市认定的权限是在证监会,具体审核过程是这样的: 拟上市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由董事会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分会提交申请文件; 证监分局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通过后报请总局核准; 发行人取得核准批复后,与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署相关合同,进行尽职调查等工作; 中介机构完成报告后,协助发行人编制申请文件,并向证监分局报送; 证监分局审核无误后,报请总局核准; 发行人取得证券发行批文后,根据股东会或股委会的授权,与主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和委托代理协议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发布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告;

在指定刊播信息披露文件的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最后,在规定的交易场所,由主承销商组织发行股份认购工作,并将认购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需要进一步问询或检查的,将由发审委提出意见交证监会办理相关手续。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核准制,即“审核制”,这种制度要求企业在发行证券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经营业绩、财务指标、信息披露等等,都必须达到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否则就不会通过审批或者发行失败。

2010年之前,原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采取的是分级审核模式,即省级政府推荐,证监会审核。这种方式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往往会推荐一些业绩较差的企业上市,从而形成“壳资源”,因为一旦上市成功,不仅企业经营效率能提高,而且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新增税收也不容小觑(印花税和佣金收入)。但这种做法其实是有悖于上市公司质量本身追求的。自新《证券法》实施后,取消了地方政府直接推荐企业的权利,改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决定。同时,为保证审核进度和质量,现行的审核制度是分流审核,即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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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14号文件规定,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报送的申请文件,由中国证监会受理,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由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及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与其他企业联营等,参与开办企业化的证券、保险、信托、投资机构,已参与开办的,要在1995年底前退出或按有关规定改制…”。中共中央纪委1999年发布的《关于“独资、合伙企业不规定其具体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及投资人姓名有什么规定?”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问题的意见》再次进一步要求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得参与经营或者参股证券、保险、信托、投资机构”。国务院国发[1995]14号文件《关于1994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修订后的有关文件的通知》同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证券经营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经营、管理活动。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团体、部队的名义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企业化经营,不允许机关、团体、部队的工作人员以其职务名义在企业化经营中牟取私利。机关、团体、部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经营的,必须逐步与所属的机关、团体、部队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分开”。因此,地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不能参与或者干预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活动,也不能对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行为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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