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为什么会分权?
1、财政是伴随国家产生而产生的,是国家进行治理的基本工具之一;
2、财政的属性决定了其必须具有公共的性质。财政的主体——政府及其部门——是无私的,或者说,政府的财务是公共的(区别于企业,因为企业作为法人实体是有私属性的);
3、财政的作用决定了其必须具有公共的性质。没有公共性质的财政,就不可能有效发挥其调节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稳定增长;
4、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逻辑要求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而平等的前提是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这必然要求市场进入无障碍,也就是政府不能设置任何非市场的壁垒。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市场经济的逻辑要求政府行为全部透明化,即所有的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能够被公众所知晓;
5、政治民主的要求。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人民是国家与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决定国家应该怎么办以及社会应该怎么办。要实现这种权利,就必须赋予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的权利,并要求这些代表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但是,一个主权国家的疆土是有限的,在其有限的空间内,不可能完全直接反映人民的愿望,那么,就必然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这种通过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权力并以其名义行使其职权的机构即代议机关,它必须拥有充分的信息和足够的能力来处理所有公共事务。从行政上来看,它必须拥有广泛的自主权,也就是说,它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广泛地决策。
财政分权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举措,它是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配置资源的改革取向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不仅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划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西方财政学者从财政体制内部运行机制的角度,概括出财政分权的四项基本内容:一是政府间的收入划分及其收入来源;二是政府间的支出责任的划分;三是从一级政府所属下级政府财政体制的有效性出发,给予下级政府以适当的财政自主权(税收管理权,预算管理权和资金调度权等);四是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从财政运行整体效果考虑,财政分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的确定;二是财政体制的确定。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具体规范和制约因素,政府间财政关系是财政体制的核心。财政分权的实质是政府职能的分化和不同级次政府内部的财政职能的合理界分,政府财政权限即收入权和支出权的划分是政府职能分化的具体表现。分税制财政体制就是我国政府财政权限划分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财政体制是财政分权的前提条件,财政分权是财政体制的目标取向和运行结果。
财政分权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财政运行的规律性要求,是财政体制发展到一定经济条件下的重要阶段,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财政作为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性范畴,从产生以来,就同当时的生产关系和政府职能紧密结合在一起。财政体制是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财政分权程度依赖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政府职能的分化程度,财政体制的改革必然要受制于政府财政分权程度的变化,在财政分权趋势下,财政体制必然要作出相应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