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放假涨了多少倍?
1995年,国务院颁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天),则不补假”。 那时我们小学初中都是双休,每年法定假期10天左右,不包括调休,寒暑假。如果碰到闰月或者农历新年春节之类需要补年假的情况,最多可能连休两个月左右。那时好像没有春秋假一说,大学也是双休。
2007年起,新修订的《劳动法》开始施行。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清明 五一 端午 中秋 国庆),其余法定节假日按现行规定执行。 劳动部的答复是这样的: 这里要说明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于2008年开始实施,当时的规定是工作1年以上可以享受年假,而今年刚刚实施的退休新规是满15年养老保险年限者就可享受年假,也就是说从2008年到2013年间,年假增加了6天,这六天的年假如果在节假日或周末重合的可以累加。
2013年后关于放假又出台了新的规定——《 关于完善旅游度假和消防假期制度的 若干意见》: 1. 实行旅游度假制度,明确职工全年带薪休假天数与法定休假天数持平。 2.鼓励地方和单位根据气候条件建立冬季取暖补贴和夏季防暑降温费制度。
3.允许单位将不完全休假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错时调整并灵活使用,实现连休假日制。 4.逐步推进假期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适时调整国家假期天数。 我查了一下这个文件的来源,原来是时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信长星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提出来的,原话如下: “近年来有些地方和部分单位的带薪休假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有的人甚至多年没休年假。为此,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带薪休假条例,同时,考虑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逐步提高带薪休假标准。” 这下子可算是有条例了!但是,2013年后的休假制度还是处于试行阶段,而且文件里也没有提到之前法定假日的调休事宜,看来是要重新调整了。那么2013年前多出来的这些假期是不是就白放了呢?也不是,2013年前的这些假期属于社会福利,是职工应当享有的权益,即使企业不安排也无法扣除工资。新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这些福利的消失,而是换了种方式存在,那就是带薪年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假一般不能跨年度安排。 职工在同一或不同单位任职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年假。 而对于特殊岗位的职工,新法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劳动者依法享有寒暑假,其请假期间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如果是教师或者学生这类有寒暑假的职业,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寒暑假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