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债可以不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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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明确一点,国家内债(政府债券)必须还本付息! 其次,应明确“还本付息”和“无力偿还”的区别。后者指因为资金短缺导致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前者是指有偿还能力却不偿还。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后者属于违约行为,须支付违约金,并且继续承担逾期利息;前者并不产生违约责任,但会产生一定的经济代价(如通过拍卖抵偿)。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政府债务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债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16年中国财政预算》,截至2015年末,全国政府债务余额为13.8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1.97亿元。当然,这里面大部分是借来应急的,比如修桥修路等等。这些债务都是需要偿还的。至于2016年、2017年的债务增加部分,也应该在将来逐步偿还。不过因为这些债务的利率比较低(4%-7%之间),并且是国家信用,所以成本也不高。

但是,如果发生“无力偿还”的情况,就需要分清具体情况了。如果是地方政府财力和债务负担双双不足导致无法偿本付息,则应当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支持。毕竟,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还是很少的。如果出现严重债务违约,可能主要还是财政收入问题(如税收减少)或者财政支出问题(如救灾)。这种情况下,可以先偿还那些金额较小且急用的项目,把债务压力减小到一定程度后再慢慢解决。 但如果是企业债务问题则另当别论。由于国企负债主要是经营原因造成(如投资损失),并且这部分债务多通过金融渠道形成,所以就产生了另一种情况: 企业因亏损而无法还款,此时债权方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这里需要提醒债权人注意的是:并不是申请了破产就可以马上拿回钱。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相当复杂而且时间很长,大多数最终都会走向资产变现的结果,即先把企业的资产变卖以清偿债务,如果还有剩余,才归股东所有。也就是说,一旦企业破产,债权人首先要面对的是“无钱可要”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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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账不欠,老账不赖”的原则,对1993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两金”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1992年底以前形成的“两金”原则上予以归还。考虑到地方财政有困难,为使“两金”问题能够尽快得到解决,中央财政通过返还“两金”应上缴的13%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6%的烟草目标PRICE调节基金以及税收返还、补助给地方的专款,适当抵顶一部分“两金”。各地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下,可本着立足本地区财政和企业收入、不增加新的债务负担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自行安排抵顶和清偿。

从1995年起,对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两金”余额,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自承担50%,并分别负责偿还本级财政所应承担的部分;对于1995年1月1日以后新形成的“两金”,仍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归还。地方财政应还的“两金”,在财政体制结算时,通过税收返还和补助给地方的专款抵顶70%;地方财政应还的“两金”余额和中央财政应还的“两金”,由中央财政在今后调整和使用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农业车船使用税专项补助资金时,逐步抵顶和归还。具体办法另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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